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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2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石荣生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苏0382刑申1号石荣生:你为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诉你故意伤害罪一案,对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4)邳刑初字第03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邳州市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经审查,2013年11月14日8时许,你在邳州市官湖镇新华村承包地上建院墙时,与前来控建的村支部委员陈庆刚发生争执,后你将陈庆刚推倒在地,导致陈庆刚左胸部受伤。经邳州市公安局法医、徐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陈庆刚左侧第4、5肋骨骨折,伤情属轻伤。原审判决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陈庆刚医疗费等27429.95元。你申请再审未能提供新证据。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你对(2014)邳刑初字第03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关于再审条件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之规定,驳回你的申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