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3民初2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优珑电影城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袁琴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优珑电影城管理有限公司,袁琴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3民初2301号原告:南京优珑电影城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30260861XL,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仙林街道仙林大学城文苑路以南文苑广场5-440-447号商铺。法定代表人黄一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袁琴,女,汉族,1992年12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隆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优珑电影城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袁琴劳动争议一案中,经审查,本案立案时间为2017年4月27日,此前袁琴已起诉南京优珑电影城管理有限公司,立案时间为2017年4月19日,案号为(2017)苏0113民初1968号;两起案件起诉依据是同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本院认为两起案件应合并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苏0113民初1968号案件审理。审判员 李涛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