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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3民初2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2363沈洪波与张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洪波,张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2363号原告:沈洪波,男,汉族,住泗阳县。被告:张会,男,汉族,住泗阳县。原告沈洪波与被告张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2017年5月2日,原告沈洪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沈洪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洪波负担。审判员  顾秋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葛宇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