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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4民初1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吴玉刚与刘刚、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玉刚,刘刚,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4民初1163号原告吴玉刚,男,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被告刘刚,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被告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玉刚诉被告刘刚、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玉刚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玉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玉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丽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田聪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