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9民终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王学运、盛玉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学运,盛玉振,濮阳盛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民终7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学运,男,汉族,1963年4月21日出生,住濮阳县。委托代理人:高杰,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盛玉振,男,汉族,1968年6月24日出生,住濮阳市,濮阳盛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濮阳盛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与106国道交叉口南300米路东。法定代表人:靳玉振,该公司经理。上诉人王学运因与被上诉人盛玉振,原审被告濮阳盛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6)豫0902民初3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豫09**民初326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学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62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瑞峰审判员  田 宇审判员  郭 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裴少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