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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2民初3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跃文、郭更银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跃文,郭更银,王福建,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跃文,郭更银,王福建,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跃文,郭更银,王福建,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跃文,郭更银,王福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2民初3165号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证:17203889-X。法定代表人贾红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代俊山,男,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该社职工,住叶县。被告王跃文,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叶县。被告郭更银,男,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叶县。被告王福建,男,195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叶县。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跃文、郭更银、王福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齐勇业审 判 员  陈恩峰人民陪审员  杨 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王晓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