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4民初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杨慧琴与被告马建新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慧琴,马建新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824民初694号 原告:杨慧琴,女,197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太阳乡坞堆村第二十四组。 被告:马建新,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太阳乡坞堆村第二十四组。 原告杨慧琴与被告马建新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杨慧琴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慧琴与被告马建新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因原告杨慧琴起诉有误,现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慧琴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慧琴承担。 审判员 王学道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姜伟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