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01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乔存忠(2016)新2801刑初12号.doc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存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新2801刑初12号公诉机关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乔存忠,男,1972年1月1日出生于江苏省丰县,汉族,文盲,聋哑人,库尔勒市经济开发区盛隆钢构厂工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捕前住库尔勒市经济开发区盛隆钢构厂员工宿舍。2015年4月11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经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库尔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库尔勒市看守所。辩护人乔志纯,男,汉族,1940年3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丰县,租住本市东站凌达市场后沙依渠*号巷**号。(系乔存忠的父亲)指定辩护人罗萌祺,新疆君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翻译高媛,巴州特教学校教师。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巴州检公诉刑诉[2015]第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存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指派巴州特教学校教师高媛担任本案翻译,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存忠及其辩护人乔志纯、罗萌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乔存忠因不服从车间带班长李某管理,与其发生争执,被告人乔存忠捡起车间地上的一根方形钢管猛击被害人李某头部致其倒地。在被害人李某被击倒后,被告人乔存忠继续持方形刚管猛击被害人头部两下致被害人李某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系头部遭受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语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乔存忠因琐事故意杀死一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存忠系又聋又哑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当庭发表意见:被告人乔存忠因琐事故意杀害一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存忠系又聋又哑的人,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以上情节,请法庭依法判处。被告人乔存忠当庭根据翻译人员的手语翻译,认可其手持器械对被害人实施殴打一下或二下,对作案工具方形铁管及其案发时所穿上衣、裤子、鞋子和案发时中心现场(由南向北)照片、被害人户籍信息上照片予以认可。其辩护人的主要意见为,被告人乔存忠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本案是因琐事产生矛盾激化所引发,平时并无过节,乔存忠没有杀人的动机与故意,被害人并非当场死亡,是在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的,被告人系聋哑人,文盲,是否认可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及案发时的主观心理无法知道。且乔存忠系聋哑人,系初犯,有法定从轻情节。综上,请求法院予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0日16时许,在库尔勒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康盛路盛隆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被告人乔存忠因不服从车间带班班长李某管理,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乔存忠捡起车间地上的一根方形钢管猛击被害人李某头部致其倒地后,又继续持方形钢管猛击被害人头部两下致被害人李某死亡。后被告人乔存忠迅速逃离,被及时赶到的该厂员工控制并交给派出所民警。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系头部遭受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巴州公安局报警求助单证实,2015年4月10日16时17分许,马某报警称,在库尔勒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康胜路盛隆钢构厂内,两名工人发生打架,被打的人头部受伤,打人的人跑了。(2)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4月10日16时19分,库尔勒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派出所民警接到110指令:2015年4月10日时许,在库尔勒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盛隆钢构厂厂房后门口,该厂工人李某被该厂工人乔存忠使用一根长方形钢材击打头部后受伤,后李某被送往本市第二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犯罪嫌疑人乔存忠在案发后逃离现场,该厂工人王某、孙志武、张志民等人迅速将其控制在该工厂院内。接到报警后,该所民警迅速前往盛隆钢构厂内将乔存忠抓获。(3)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乔存忠出生于1972年1月1日是,犯罪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被害人李某,身份证号:×××,男,出生于1966年8月3日。(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2015年4月10日16时42分至4月10日20时50分,库尔勒市公安局组织民警及技术人员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案发中心现场位于本市开发区康盛路1999号盛隆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厂区东侧中门处,东北侧是办公楼,办公楼南侧是员工宿舍。钢结构生产加工厂房东侧有两扇推拉门,北侧一扇门附近有一个航车,航车南侧地面上堆放着钢构架。盛隆钢构生产厂厂房东侧中部有一扇推拉门,门宽度为7米,在门中部有两条东西走向的轨道延伸至厂房内侧和外侧。在门东侧280厘米处、轨道中间有一处血泊,血泊南北长120厘米,东西宽50厘米(编号为红色1号标牌)。在血泊东南侧470厘米处有一根方形铁管,方形铁管长109厘米,横截面长边6.5厘米、短边3.5厘米,方形铁管上中段、下段和末端有擦蹭血迹(编号为红色2号标牌)。血泊向东延伸370厘米范围内有点状滴落血迹,血迹宽度在10厘米至15厘米之间,在滴落血迹东侧有长160厘米,宽45厘米较为集中的滴落血泊(编号为3号标牌)。在血泊东北侧350厘米处地面有一顶红色安全帽(编号为4号标牌)。在红色安全帽东侧390厘米处地面上有一处滴落血迹,血迹南北长42厘米,东西宽37厘米(编号为5号标牌)。在红色5号标牌物证东侧2.6米处地面上有擦蹭血迹,血迹东西长15厘米,南北宽12厘米(编号为红色6号标牌)。在红色6号标牌物证东侧2.4米处地面上有擦蹭血迹,血迹东西长16厘米,南北宽12厘米(编号为红色7号标牌)。在红色7号标牌物证东侧2.4米处地面上有擦蹭血迹,血迹东西长17厘米,南北宽13厘米(编号为红色8号标牌)。现场地面为水泥地面,外围现场勘查未见异常情况。现场并提取一处血泊、七处血迹及方形钢管一根、安全帽一个。(5)物证及相关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清单、照片证实,提取作案工具方形铁管一根,从乔存忠处扣押工作服上衣(藏蓝色、左侧胸口处有”XJ-SL”字样,背后有”盛隆钢构”字样,尺码190/4XL)、工作服裤子(藏蓝色、尺码190/4XL)、长袖T恤(藏蓝色、左侧胸口处有皇冠标志,标志下方有”Dainty”字样,尺码XXXL)各一个条、鞋子(棕色,中腰,工作鞋,鞋底尺码:44)一双。(6)DNA鉴定书证实,在送检的中心现场可疑斑迹擦试物、方形铁管中段可疑斑迹擦试物、方形铁管下段可疑斑迹擦试物、方形铁管末端可疑斑迹擦试物1、方形铁管末端可疑斑迹擦试物2中检出人血,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受害人李某,支持该血迹为受害人李某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7)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证实,头部经解剖检验:自双耳后冠状切开头部皮肤,分离皮下组织及骨膜。广泛头皮下出血,双侧颞肌出血;左额骨、左颞顶骨、顶骨至右颞骨,见32cm骨折线;右颞骨粉碎性凹陷性骨折。环形锯开颅骨,暴露颅腔,硬膜外、硬膜下无出血,左顶部见3cm×2.5cm范围硬脑膜破裂,右顶部见4cm×0.5cm范围硬脑膜破裂。广泛性朱网膜下腔出血,右颞叶底部见脑挫伤,脑室出血,小脑幕出血。左颅前窝骨折,骨折线与右颅前窝骨折线相连,右颅前、中窝粉碎性骨折,右颅后窝骨折。经分析:1、死亡原因:李某系颅脑损伤死亡;2、致伤工具:推断其头部致伤工具为易挥动、较重、击打面为平面的方柱形钝性物体,击打面宽度4CM;3、死亡时间:①根据尸体尸僵、尸斑等尸体现象并结合尸体所处环境及当时气温推断,其死亡时间距尸检4-5小时(即4月10日16时至17时);②根据死者胃内容物量及消化程度分析,其死亡时间距最后一餐2小时以内。检验意见为李某头部遭受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8)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①2015年4月10日23时57分至0时07分,在公安机关民警及见证人的见证下,经代某对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进行辨认,其指认出7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用方形钢材将被害人李某头部打伤后致使李某死亡的乔存忠。②2015年4月10日22时48分至22时58分,在公安机关民警及见证人的见证下,经侯某对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进行辨认,其指认出10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用方形钢材将被害人李某头部打伤后致使李某死亡的乔存忠。③2015年4月11日0时09分至00时18分,在公安机关民警及见证人的见证下,经沈某对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进行辨认,其指认出3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用方形钢材将被害人李某头部打伤后致使李某死亡的乔存忠。④2015年6月5日13时25分至13时37分,在公安机关民警及见证人的见证下,经王某对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进行辨认,其指认出7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打伤李某逃跑后被其控制的聋哑人。⑤2015年6月16日19时30分至19时40分,在公安机关民警及见证人的见证下,经尉某对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进行辨认,其指认出10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杀害李某的聋哑男子。(9)证人马某(盛隆钢钩厂办公室主任)陈述称,2015年4月10日16时多一点的时候,代某说李某被乔存忠打倒在地,满头都是血。到现场后,李某被工人抬上车送往医院,马某于是打110电话报警。李某和乔存忠是一个班的,李某是班长,乔存忠是组员。当时乔存忠打李某的时候,代某、沈某、侯某三个人在旁边看到了,乔存忠是聋哑人,没上过学,也不会手语,身体挺好的,乔存忠的精神是正常的。(10)证人代某(盛隆钢钩厂员工)证言称,其患过脑膜炎,属于三级残疾,现在精神状态很好,意识很清醒。2015年4月10日时许,乔存忠在我们厂厂房后面的小房子里搬铁床,我们班长李某不让他搬,当时乔存忠生气了,就拿着一根一米左右长、5公分左右宽的扁铁棒往李某后脑勺的位置打了一下,李某头上戴着的安全帽就掉在地上了,仰面倒在车间后门门口的地上了,没有说话,我看到他脑袋后面流了很多血,之后李某躺在地上没有动过。乔存忠蹲在李某身边又用手中的铁棒打了李某两下,具体打在什么位置没看到,之后乔存忠往我们厂房外面跑了,李某一直躺在地上,后来我们厂的工人把乔存忠从厂房外面抓回来了,然后乔永忠一直坐在我们厂办公室前面的空地上,当时我们厂的工人站在乔存忠的身边看着他不让他离开,之后有警车就把乔永忠带到开发区派出所了。乔存忠是个聋哑人,平时没有什么异常行为,李某乔存忠没有矛盾。打人的时候,我就坐在车间外面距离李某5米左右的一个棚子里,当时我们厂的工人侯某、一个新来的眼睛有点眯的员工都看到了,当时我们三人都坐在车间后门前面的棚子底下,棚子的顶子是铁皮的。(11)证人侯某(盛隆钢构厂员工)证言称,我身体没有病,但是我有残疾,智力二级残疾,我现在很清醒。2015年4月10日下午16时20分左右,我和代某、还有一只眼睛环了的工人,我们三个人在厂房外面的抛光机旁边休息,我看见乔存忠手里拿了一个四方形的床架子,好像是铁的,他一个人往厂房进,李某当时在厂房门口玩手机,李某看见乔存忠拿着床架,就对乔存忠说:”把东西放回去”,并用手对乔存忠做回去的手势,乔存忠看见后就拿着床架往回走了两步,当时乔存忠用右手拿着床架,回头用左手指了几下李某,看上去有点生气,然后乔存忠回过头把床架扔在地上,李某就对乔存忠喊了几声”拿回去”,乔存忠走了两步后转身看了一下李某,当时李某还在对乔存忠喊,但没有做手势,乔存忠就走过去到之前扔在地上的床架旁边捡了一根铁棒子,乔存忠用右手抓着铁棒子中间,左手抓着铁棒子底部,双手举着棒子横着在乔存忠肚子的部位,就这样双手举着棒子往李某站在那儿的位置走,并用手里的棒子慢慢往上抬,李某看见乔存忠拿着棒子过来,好像说了句”你要干嘛”,之后乔存忠走到李某面前,手里的棒子已经举到乔存忠的肩部上了,就朝着李某右脸的部位打了一下,李某就倒地了,他倒地后被钢筋挡住了我的视线,我只看到他的上半身,乔存忠接着朝李某倒下的位置用棒子挥了两下,具体打在他什么位置,我看不见,之后,跟我们一起休息的眼睛坏了的工人就朝着乔存忠喊了一声”哎”,乔存忠就把手里的棒子扔到地上后朝着厂房门口走掉,跟我们一起休息眼睛坏了的工人走到李某身边看了一眼,就进车间了,还朝我们喊”赶紧把人抱走来。”我就住李某躺着的方向走,过去后我看见李某头部侧面靠近耳朵的位置(具体是左边还是右边我记不起来了)在流血,地上有一摊血,李某在大口大口的呼吸,李某之前戴的红色安全帽在离李某头部2米左右的地方。我就叫代某过来,代某看了一眼李某,我们就往车间里跟去叫人了。乔存忠脾气不是很好,听工友说在2015年3月20几号的一天他打过一个工友,没有见过李某说乔存忠或者和乔存忠发生什么矛盾。(12)证人沈某(盛隆钢构厂员工)陈述称,我的精神和正常人一样,只是我的右眼是三级视力残疾,看不见东西,但是左眼是正常的,可以清楚的看见东西。乔存忠他是聋哑残疾人,好像是2015年3月初到工厂上班的,主要在工厂里面打扫卫生和打杂,他不会说话,他的精神是正常的,平时没有人和他交流。李某负责打磨、喷漆组的正常工作安排,他是带班班长。2015年4月10日下午16时30分左右,我、代某、侯某在工厂车间后门附近的清理车间里面坐着休息,我看见乔存忠从车间后门正对的油漆房门口,将一个白色简易晾衣架用手拿起来,开始往车间后门方向走,看样子想穿过车间,将衣架拿回宿舍,在车间后门外三米左右的距离,碰见了李某,当时李某坐油漆桶上休息,李某看见乔存忠走到车间后门,就站起来,对着乔存忠做了一个手势,意思让乔存忠将衣架放回原处,当时乔存忠没有说话,也没有肢体语言,将衣架放在对着车间后门的道路中间,放下衣架后,乔存忠很生气,他用右手对着李某指了几下以后,就开始用眼睛四处寻找,像是找地上的什么东西,这时他看见离车间后门五、六米左右距离的位置有一根一米左右的方形钢管,就迅速走过去,弯腰捡起方形钢管,然后回到李某跟前,双手抓着方形钢管的一头,将方形钢管挥舞到自己左肩位置,做了一个想要击打李某头部的一个动作,但他没有用方形钢管击打李某头部,李某看见乔存忠要用方形钢管打自己,没有后退,也没有迅速离开和乔存忠保持一定的距离,反而还伸出自己的脖子,露出自己右边的脖子,示意让乔存忠往自己右边的脖子打,乔存忠看见他这个动作,非常气愤的用双手抡起手中的方形钢管,朝着李某的右侧头部用了很大力气使劲的打了一下,将李某打倒在地,因为当时有一根大型的C型钢挡住了我的视线,我也不知道李某倒地以后是什么状态,我就看见乔存忠拿着方形钢管转身准备离开,但他走了两步以后又回过头,走到李某身旁,然后蹲下,双手据紧方形钢管一端,用手中的方形钢管使劲朝着李某的头部位置,狠狠击打了两下,因为有一个大型C型钢挡住我的视线,我不确定乔存忠击打的是李某身体的什么部位,但我觉的应该是李某的头部,乔存忠打了以后就站起来,将手中的方形钢管扔在李某身体右边两米左右的位置,然后开始往工厂的后门逃跑,我们三人看情况不对,就赶紧跑过去看李某怎么了,当时我看见李某仰面躺在地上,头向着车间后门左边位置,头上戴着红色安全帽也被打掉了,滚在了一边,头部下面留着血,额头部位也在流血,嘴巴里面也往外冒血,右边眼睛部位好像也被打伤了,然后我赶紧到车间里面喊人帮忙,从车间里面出来5、6个人,然后大家开始打电话报警,叫救护车,这里不知道什么人将工厂里的一辆车开过来,我们大家合力将李某送上车,车间里面两个工人就跟着车一起将李某送往医院了。当时李某头戴红色安全帽,全身穿藏蓝色”盛隆钢构厂”的工装,脚上穿棕色鞋子,这些衣服和鞋子都是工厂配发的。乔存忠和李某穿的一样的工装,鞋子也是棕色的,都是工厂配发的,头上戴黄色安全帽,因为他是残疾人,佩戴黄色安全帽。(13)证人王某(盛隆钢构厂员工)称,我在车间干活,听代某喊”打架了。”我跑到车间门口看见李某在门口躺着,头部位置有一滩血,嘴里也不断的往外吐血,鼻子和耳朵都在往外流血,一直叹气,感觉呼吸非常困难。旁边的人说是被一个聋哑人打了,人跑了。我就和三个同事找那个聋哑人了去了。后来我看见那个聋哑人已经从公司铁栅栏围墙翻过去了,往东面跑,我们赶紧从公司大门出去,跟在他后面,跟着走了大概二十分钟,我们经理尉健民开车带着一个人到前面把他堵住,我们四个人把那个聋哑人围住,两个人控制那个聋哑人,把他摁住带上车,拉回公司了,在经济开发区金沙河路好彩印刷厂旁边的十家路口抓住的,他逃跑时手里拿着一个黄色的安全帽,没有拿别的东西,抓他的时候,他一直不停的摔胳膊,不让我们抓,这个聋哑人年龄大概有40来岁,身高大约180公分左右,长脸,体型中等,他穿着成隆钢构厂的工装。回到盛隆钢构厂后,我们把那个聋哑人带下车之后让他站在旗杆下面,我们厂里的工人就在聋哑人身边围了个圈看着他,之后开发区派出所民警来了,看了下现场就把聋哑人带走了。(14)证人尉某证言证实其开车将乔存忠追上并带回工厂院内的过程与证人王某证实内容一致。(15)证人司某(库尔勒市第二人民医院急诊科医生)称,2015年4月10日16时35分许,一个叫李某的病人被送到急诊科,送到的时候已经没有生命体征了。当时他右侧颞部有一处7×8cm的类圆形凹陷畸形创伤口,伤口流血不止,伤口初步诊断为钝器击打头部造成的。李某经抢救后没有效果。他死亡的原因是颅脑外伤,右侧颞骨骨折,呼吸循环衰竭造成的死亡。(16)乔徐氏(乔存忠的母亲)称,乔存忠是大儿子,今年43岁左右。他出生以后到3岁都不会讲话,也听不到别人说话,我们带他到老家的医院看医生,医生说让我等他长大再看看,但后来看到他该到讲话的年龄,不会说也听不到,身体有缺陷,我们还想要个孩子,就把他的户口落到他爷爷乔殿伍(音)名下,家里除了我和我老伴,还有乔殿伍知道乔存忠和我之间的关系,其他人都不知道。乔存忠因为聋哑一直没有结婚,后来因为我瘫痪,十几年一直卧病在床,听老家人说新疆的热沙子可以治疗我的病,就在2013年11月份来到新疆库尔勒,就把乔存忠带到新疆了。乔存忠的精神是正常的,平时我也通过手势和他交流,他的一些手势大体上也明白,他平时除了干活就是睡觉,性格比较孤僻。2015年3月份,我老伴看他一直呆在家里也不是办法,就在拾破烂的时候给他找了个残疾人干活的厂子,具体什么单位我去不了,也不知道。他没有上过学,也没有上过聋哑学校,我和老伴都没有见过他写字。本院认为,被告人乔存忠在工作中不服从管理,与班长李某产生冲突而当场持方钢连续击打李某头部,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乔存忠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并非当场死亡,是在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的,乔存忠没有杀人的动机与故意,应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乔存忠在将被害人打倒在地失去反抗能力的情况下,仍继续持方钢击打被害人头部两下而逃离现场,被害人被送到医院救治时已无生命体征,客观行为反应主观心态,从被告人乔存忠手持方形钢管击打被害人的身体部位及力度、强度、尸检报告及鉴定情况来看,其行为直接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乔存忠主观上具有追求被害人死亡的故意,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故意杀人罪成立,其辩护人关于指控罪名不当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乔存忠系又聋又哑的人,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乔存忠因犯故意杀人罪,应予惩处,本院根据其犯罪动机、手段、后果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乔存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俊山代理审判员 常 楠代理审判员 王来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马 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