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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4执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张让其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文书、杨文刚、罗建华其他合同纠纷案件(2016)川1024执92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让其,杨文书,杨文刚,罗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4执929号申请执行人:张让其。被执行人:杨文书。被执行人:杨文刚。被执行人:罗建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16)川1024民初825号民事判决书,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受理申请执行张让其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文书、杨文刚、罗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4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文书、杨文刚、罗建华下落不明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让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兰 勇审判员 周 权审判员 周 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宋晓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