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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民初1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重庆市博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邓竣蔡跃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博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邓竣,蔡跃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1277号原告:重庆市博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747497502Y,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浓荫路气象坡1至6幢。法定代表人:曾宪朝,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蕾,重庆智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靓瑾,重庆智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竣,男,196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蔡跃华,女,196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峰,重庆兰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市博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邓竣、蔡跃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博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博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博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175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市博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戴汶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梁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