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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3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万安申请执行廖树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万安,廖树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3执35号申请执行人:李万安,男,生于1974年12月4日,汉族。被执行人:廖树贵,男,生于1972年9月12日,汉族。本院在执行李万安与廖树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五日内履行已生效(2016)川1623民初17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依法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人在新疆。与申请执行人通报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光明代理审判员  马林东代理审判员  袁 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沈鼎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