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621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姜占环诉王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占环,王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1民初577号原告姜占环,女,汉族,1956年生,职业教师,现住肇州县。被告王森,男,1957年生,汉族,职业教师,现住肇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占环与被告王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姜占环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占环与被告王森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占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于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