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1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姜占环诉王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占环,王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1民初577号原告姜占环,女,汉族,1956年生,职业教师,现住肇州县。被告王森,男,1957年生,汉族,职业教师,现住肇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占环与被告王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姜占环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占环与被告王森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占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于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