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民终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长福与邹红石、高欢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长福,邹红石,高欢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民终1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长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红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欢欢。上诉人王长福与被上诉人邹红石、高欢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2016)黑8102民初1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长福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王长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长福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990元,减半收取995元,由上诉人王长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卜洪元审判员 张 继审判员 王耀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滢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