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7行终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左权县圣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左权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左权县圣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左权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7行终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左权县圣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原财宝,现法定代表人赵守祥。委托代理人边云峰,山西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鹏,山西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左权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所在地址左权县城内辽山路南端。法定代表人王宏宇,局长。委托代理人曹晶晶。委托代理人王建兵,山西锐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左权县圣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左权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左权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2行初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左权县圣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边云峰、孙鹏,被上诉人左权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曹晶晶、王建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左权县圣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法院提起本次诉讼时提交的《行政起诉状》中载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原财宝”,但该公司同时提交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均显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海林”,且两个证照的有效期均截至2016年7月24日。2016年11月15日,在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左权县圣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就股东之间2009年4月20日的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纠纷二审审理期间,作为上诉人之一的原财宝获知左权县圣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将法定代表人由“原财宝”变更登记为“赵守祥”。原审认为,2016年10月13日,左权县圣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由“原财宝”变更为“赵守祥”。现原财宝以左权县圣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义提起诉讼,属于主体不适格。故对本次诉讼,依法应当驳回。关于原财宝以左权县圣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委托的代理人提出的在2016年10月13日左权县圣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使用了该公司已经作废的印章,由此导致该次工商变更登记不合法之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原审裁定驳回左权县圣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上诉人左权县圣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于2016年6月20日向上诉人作出了《左权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通知书》,在该通知书中决定:撤销上诉人公司2009年4月24日的变更登记,同时要求上诉人公司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到被上诉人处办理相关手续。此后上诉人将被上诉人起诉至左权县人民法院,左权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晋0722行初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不予立案。上诉人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期间的2016年7月15日,被上诉人将上诉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由张海林变更为原财宝,此后原财宝的法定代表人身份,在(2016)晋07行终74号行政裁定书中予以确认,同时裁定本案由左权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此后,左权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所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无视整个案件的由来过程,片面的以上诉人的企业法人代表由原财宝变更为赵守祥为由认定主体不适格,显然不适当。其次,被上诉人作出2016年6月20日的行政行为后,上诉人始终通过法院主张权利,根据《关于对在审理案件期间法定代表人被更换,新的法定代表人提出撤诉申请,法院是否准予撤诉问题的答复》的规定,一审法院违法以上诉人法定代表人由原财宝变更为赵守祥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明显没有法律依据。综上,被上诉人作为行政机关,其违法事实清楚,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责令左权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左权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庭审时答辩称,依据法院生效判决和左权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的要求,该局经过召开局务会议后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左权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通知书》,并于当日将该通知书向左权县圣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2016年10月13日,左权县圣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由原财宝变更为赵守祥。2016年10月27日,原财宝仍以左权县圣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义提起本次诉讼,属于主体不适格,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诉讼标的为被上诉人于2016年6月20日所作出的《左权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通知书》,该通知书决定撤销上诉人2009年4月24日的变更登记。并通知上诉人在接到该通知书之日七日内到被上诉人处办理相关手续。经法庭调查核实,2009年4月24日的变更登记为变更公司性质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同时股东由赵守德、陈良玉、原财宝、杨校平、卢岩勤变更为原财宝一人。因此,本案的根源实为原法定代表人原财宝和现法定代表人赵守祥两方的股权纠纷。在2016年10月13日的变更登记中,左权县圣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由原财宝变更为赵守祥。因此在2016年10月27日,原财宝一方以左权县圣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与现在的工商登记发生冲突,继续诉讼也不利于厘清各股东之间关系,也使诉讼法律关系出现混乱。故原财宝以左权县圣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其主体资格不适格。原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晓峰审 判 员 陈雪平审 判 员 赵保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兼书记员 周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