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3执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江西水龙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绩溪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水龙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绩溪钨业有限公司,蔡祖柏,陈丁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3执943号申请执行人:江西水龙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安徽省绩溪钨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蔡祖柏。被执行人:陈丁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水龙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绩溪钨业有限公司、蔡祖柏、陈丁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斌审 判 员 廖达伟审 判 员 王有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 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