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03民催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盐城市大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盐城市大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03民催2号申请人:盐城市大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娱乐村商城6幢104室。法定代表人:陈玉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慧萍,女,该公司员工,住盐城市盐都区。申请人盐城市大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2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盐城市大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00100041/24341113,金额10000元,票据申请人盐城市大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收款人盐城市城南新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出票时间2017年2月13日,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一个月,由申请人盐城市大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持有的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盐城市大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盐城市大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徐林云审 判 员 徐 霞代理审判员 庄 媛二○二○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葛美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