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2执5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临海市佳宝涂装设备厂、浙江飞迪电动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海市佳宝涂装设备厂,浙江飞迪电动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2执5771号申请执行人:临海市佳宝涂装设备厂,住所地:临海市东塍镇西洋头村,组织机构代码:L1252049-5。法定代表人:颜加宝,该厂厂长。被执行人:浙江飞迪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新安镇勾里村,组织机构代码:79649646-3。法定代表人:王耀麒,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临海市佳宝涂装设备厂与被执行人浙江飞迪电动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2016)浙1082民初37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临海市佳宝涂装设备厂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歇业,经通过金融机构等部门查询,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11月29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接到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1082执577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才顺审 判 员 金崇亭审 判 员 章可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记员 蒋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