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2行审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保定市竞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尹德立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保定市竞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尹德立,段伟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602行审30号申请人保定市竞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保定市竞秀区新市场街16号。法定代表人刘保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会君,竞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干部。被执行人尹德立,地址保定市竞秀区。被执行人段伟红,地址保定市竞秀区。申请人保定市竞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9月8日作出的[1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保定市竞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9月8日作出的[1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志民审判员 续永强审判员 姜文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