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8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陈遵花申请执行马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遵花,马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8执46号申请执行人:陈遵花,女,1986年3月6日生,汉族,云南省永平县人。被执行人:马晓东,男,1989年12月1日生,回族,云南省永平县人。申请执行人陈遵花申请执行马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由被告马晓东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陈遵花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由于被告马晓东未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原告陈遵花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马晓东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陈遵花借款10000元,余款10000元陈遵花自愿放弃,不再申请法院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陈遵花自愿放弃部分案款是其自行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永平县人民法院生效的(2015)永民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文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席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