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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长如、陆和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如,陆和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519号申请执行人:李长如,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陆和虎,男,196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在执行李长如与陆和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6305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陆和虎长期外出,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陆和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俞 斌审判员 刘发扬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谢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