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长如、陆和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如,陆和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519号申请执行人:李长如,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陆和虎,男,196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在执行李长如与陆和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6305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陆和虎长期外出,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陆和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俞 斌审判员 刘发扬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谢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