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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8执1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海峰与被执行人金伟、刘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峰,金伟,刘宝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8执1841号申请执行人:张海峰,男,1982年11月9日出生,蒙古族,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被执行人:金伟,男,1986年11月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喀喇沁旗喀喇沁旗王爷府镇。被执行人:刘宝成,男,198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喀喇沁旗锦山镇。申请执行人张海峰与被执行人金伟、刘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金伟、刘宝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杰审判员 祁建国审判员 杨 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吕丽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