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5民初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姬绪有与被告李启明、姬存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绪有,李启明,姬存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25民初600号原告:姬绪有,男,196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志丹县。被告:李启明,男,1978年11月04日出生,汉族,住志丹县。被告:姬存亮,男,1961年0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志丹县。原告姬绪有与被告李启明、姬存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振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启明、姬存亮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姬绪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李启明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4000元及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姬存亮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3日,被告李启明因资金周转困难通过被告姬存亮向原告借款154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由被告姬存亮作担保,未约定担保方式及还款期限,并出具借据1张。后经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未果,故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求。起诉之后被告李启明于2017年4月12日向原告清偿了30000元(其中利息22484元,本金7516元),即被告李启明现尚欠原告姬绪有借款本金146484元,利息已清至2017年4月12日。被告李启明未到庭参加诉讼,未答辩、举证及质证。被告姬存亮未到庭参加诉讼,未答辩、举证及质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姬绪有与被告李启明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有借条为证,故本院对原告姬绪有要求被告李启明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在本案中,被告姬存亮作为借款人李启明的担保人,未约定保证方式,依照法律规定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李启明、姬存亮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启明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原告姬绪有借款146484元及该款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姬存亮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计1690元,由被告李启明、姬存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振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叶小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