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2民初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崔建花与李海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建花,李海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522民初431号原告:崔建花,又名崔建华。被告:李海军。原告崔建花与被告李海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建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海军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等相关手续,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建花诉称,被告于2014年5月,找我到境外国家塔吉克斯坦安装塔吉克帕鲁特110KV线路工程,工资朝被告得,工程结束后,当时被告以没钱为由,只支付了部分工资,下欠工资5000元,并出具了欠条。现诉请判令被告归还欠我工资款5000元及利息。被告李海军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被告李海军通过山西省长治县的崔智安找人到中国境外的塔吉克斯坦国家架设线路,原告崔建花是其中之一。2014年4月29日原告和数十人从国内出发,后到达塔吉克斯坦国家的帕鲁特安装110KV线路工程,原告和被告约定,原告干活的工资由被告支付。2014年9月20日原告等人架设线路后回到国内。2016年7月21日经结算,除已付的工资外,被告李海军尚欠原告工资5000元,被告出具了欠条,内容:“欠条今欠崔建华塔吉克帕鲁特110KV线路工程工资伍仟元整5000元欠款人:李海军时间:2016、7、21”。因被告未付工资款,原告诉讼在案。上述事实,有被告出具的欠条及原告陈述在案可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李海军找原告崔建花到中国境外的塔吉克斯坦国家安装线路,双方约定,原告崔建花的工资由被告李海军支付,被告并出具了欠条,双方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对于所欠工资款5000元,被告李海军应予支付。但原告崔建花要求支付所欠款项的利息,因双方未约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海军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等相关手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海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崔建花工资欠款5000元。二、驳回原告崔建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海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振先人民陪审员 李小虎人民陪审员 延柳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郭敏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