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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民初3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李晓娟与翟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娟,翟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3346号原告:李晓娟,女,1977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成,天津市宝坻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翟刚,男,197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原告李晓娟与被告翟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李晓娟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晓娟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晓娟撤诉。案件受理费4080元,减半收取计2040元,由李晓娟负担。审判员  杨旭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杜建玥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