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4民初1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玉璠与获嘉县庆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璠,获嘉县庆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4民初1184号原告张玉璠,女,198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被告获嘉县庆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获嘉县民主路西段。法人代表张庆新。原告张玉璠与被告获嘉县庆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公开审理。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玉璠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征收5元,由原告张玉璠承担。审 判 长 张洪洲代理审判员 郑全波人民陪审员 王 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田聪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