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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执恢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新国与被执行人汝南县金源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新国,汝南县金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7执恢72号申请执行人宋新国,男,1958年07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汝南县金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保启,经理。宋新国与汝南县金源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1997)汝经初字第024号经济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04月19日,本院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汝南县金源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汝南县金源股份有限公司共有存款(收入)1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红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赵 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