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民初3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苏新庄与张瑞霞、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新庄,张瑞霞,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3615号原告:苏新庄,男,195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尉氏县。被告:张瑞霞,女,198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临颍县。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路东路39号。原告苏新庄与被告张瑞霞、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苏新庄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新庄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新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苏新庄负担。审判员 范永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美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