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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2民初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原告赵明与被告孙立柱、张彦婷、赵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孙立柱,张彦婷,赵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2民初640号原告:赵明,男,汉族,无职业。被告:孙立柱,男,汉族,农民。被告:张彦婷,女,汉族,职员。被告:赵强,男,汉族,职员。原告赵明与被告孙立柱、张彦婷、赵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按照原告赵明提供的被告孙立柱、张彦婷、赵强地址无法找到,因被告孙立柱、张彦婷、赵强无准确地址,无法送达,原告赵明又未向本院提交被告孙立柱、张彦婷、赵强下落不明的证明,并拒绝交纳公告费,本案无明确的被告。本院认为,原告赵明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60.00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俊山人民陪审员  王 雪人民陪审员  康 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李金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