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7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07民初259号原告:冯某某,女,199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保定市满城区神星镇荆山村。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新立,满城县新立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苟某某,男,199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保定市满城区大册营镇岗头村。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春花,女,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保定市满城区大册营镇岗头村,系被告姑姑。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秀普,保定市满城区信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冯某某与被告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冯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新立、被告苟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春花、叶秀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盼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苟某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24日,原、被告自由恋爱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原告发现与被告脾气性格不投,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打架,2014年9月16日生男孩苟珺泽,2016年4月3日原、被告因生活琐事争吵,原告回娘家居住,婚生男孩苟某某现随原告共同生活。2016年4月18日,原告起诉被告离婚,满城区人民法院以(2016)冀0607民初8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现如今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根本没有和好的可能,实在无法共同生活。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徒有其表、名存实亡,勉强维持这种婚姻关系会给原告今后生活带来莫大的痛苦,为此,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请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苟某某辩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原告与被告自由恋爱5年之久,彼此了解,有着牢固的感情基础。原告在与被告结婚前,曾经与满城区魏庄村他人共同生活过,但被告都没有嫌弃,婚后生育子女,可见,已经建立了深厚夫妻感情。原告诉称不够了解,不是事实。婚后被告及被告的母亲对原告百般照顾,被告为了孩子为了家上班打工挣钱,不辞辛苦。虽然原告起诉离婚,但被告不会嫌弃,为了孩子有个健全的家庭,让孩子在成长道路不会受到影响,被告仍然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希望原告回家共同生活,不同意离婚。虽然原告二次起诉,但双方尚未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原告也没有任何证据证实,故请依法判决不准离婚。被告为了结婚、给付原告彩礼,造成了家庭困难,生活极为困苦。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原告坚决离婚,应依法返还彩礼6.6万元、订婚礼1.1万元,并偿还债务。为了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请法院依法判决不准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月24日,原、被告自由恋爱登记结婚,2014年9月16日生男孩苟某某,现随原告生活,2016年4月原、被告因生活琐事争吵,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2016年原告起诉被告离婚,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2016)冀0607民初8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期间被告多次去接原告未回。被告称给付原告彩礼6.6万元,订婚礼1.1元,原告承认给付彩礼4万元,订婚礼6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时间较短,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和好,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予以支持。婚生男孩苟某某原、被告均要求抚养,因孩子现随原告生活,年龄较小,为了孩子稳定的生活环境以利于其健康成长,判决随原告生活为宜,被告依法负担抚养费,根据被告的经济状况,可按每年支付,故被告每年负担抚养费为4945元(2016年河北省农林牧渔业人均收入19779×25%)。被告要求返还彩礼,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材料,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应予准予,原告要求抚养孩子,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7条、第8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冯某某与被告苟某某离婚;二、婚生男孩苟某某随原告冯某某生活,被告苟某某每年负担抚养费4945元(款于每年12月31日前给付,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苟某某满18周岁止)。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盼盼负担75元、被告苟某某负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