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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3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与谢紫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谢紫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490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畅文亚。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洁。被告:谢紫薇。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与被告谢紫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4元,减半收取计1077元,由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吴梦怡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