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5执16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王中宾与冯郑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中宾,冯郑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5执16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中宾,男,1954年9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冯郑康,男,196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王中宾申请执行冯郑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中宾与被执行人冯郑康双方自愿就剩余款项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王中宾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少阳审 判 员 邵 博代理审判员 石旭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