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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7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庞长亮与上海睿昕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长亮,上海睿昕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田震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7462号原告:庞长亮,男,1981年6月12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泰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顺祺,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睿昕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庞长亮,第三人:田震,男,197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号院*号楼4门****号。原告庞长亮与被告上海睿昕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田震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散被告。事实和理由:原告和第三人于2006年10月25日发起设立被告,主要开展展览展示业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0万元,其中原告占股60%,第三人占股40%。根据被告章程规定,由原告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第三人担任公司监事。北奥设立后,原告自2008年起便无法再联系上第三人,故只能独立经营。之后,被告连年亏损,直至2011年已无法继续正常经营,且公司年检止至2011年。根据被告章程规定,关于公司解散的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由于原告长期无法联系上第三人,导致上述决议和注销程序无法正常进行。现被告已处于吊销未注销状态,已无继续存在的必要,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散被告。被告及第三人未作答辩。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于2006年10月25日成立,注册资本为50万元,登记股东为原告、第三人。其中原告出资3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0%,第三人出资2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主要经营范围为展览展示服务,机械设备租赁,室内外装潢,装饰材料,五金交电,针纺织品、服装、日用百货的销售。另查明,被告已于2016年12月20日被工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但至今未注销。本院认为,被告的存在状态为吊销未注销,表明被告已经出现了解散事由,依据被告公司章程第十九条的规定“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按公司法相关规定执行。”因此,原告无需通过诉讼强制解散被告。原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不存在。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庞长亮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亦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