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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于艳东与黑龙江省金阁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艳东,黑龙江省金阁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执315号申请执行人:于艳东,男,汉族,1986年1月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尚志市尚志镇利民委一组96号。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金阁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清滨胡同8号。法定代表人:邵威,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15)哈仲裁字第376号裁决书,受理了于艳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金阁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到房产、土地、金融、车管等部门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宇审判员 张连进审判员 张 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赵 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