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4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牛小青与张林生、张俊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水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小青,张林生,张俊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清水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4民初77号原告:牛小青,男,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被告:张林生,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住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被告:张俊峰,女,汉族,出生年月不详,住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原告牛小青与被告张林生、张俊峰民间借贷一案,清水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牛小青诉称,被告张林生、张俊峰向原告借款144000元,经多次催要逾期未还,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清偿全部借款。清水河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张俊峰系本院干警,与本院有厉害关系,不能行使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谷富伟审判员 :曹海燕审判员 :王淑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孔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