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2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魏萍与被执行人XX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萍,XX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242-1号申请执行人魏萍,女,汉族,1968年05月25日出生,住金台区。被执行人XX超,男,汉族,1971年01月02日出生,住金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303民初234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XX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XX超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20848.9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段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