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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3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陈卫东、赵静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陈卫东,赵静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民初319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北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8420873684。负责人:祁德元,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糜志豪,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卫东,男,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被告:赵静华,女,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常熟支行)诉被告陈卫东、赵静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银行常熟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被告陈卫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静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银行常熟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卫东、赵静华立即归还截至2017年3月13日的借款本金1141893.64元、应收利息17766.81元、拖欠本金的罚息87.17元、应收利息的罚息157.19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40%计算的罚息,之后按照法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判令被告陈卫东、赵静华给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32000元;3.判令原告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被告陈卫东、赵静华的抵押物(常熟市李闸路158号城市花园14幢404室)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表示,因被告陈卫东在原告起诉后归还了部分欠款,故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陈卫东、赵静华立即归还截至2017年4月14日的借款本金1139373.09元、应收利息21632.67元、拖欠本金的罚息138.39元、应收利息的罚息264.67元,并支付自2017年4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40%计算的罚息,之后按照法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其余诉讼请求不变。事实和理由:2011年1月14日,被告陈卫东、赵静华因购房所需,向原告申请贷款,填写了《中国银行个人贷款申请表》。被告赵静华与陈卫东系夫妻关系。2011年1月28日,被告陈卫东与原告签订一份《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126万元,期限为324个月,并对还款方式、利率、罚息利率等作出约定。两被告自愿以上述贷款所购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原告依约于2011年4月11日向被告陈卫东发放贷款126万元,但两被告在还款过程中发生逾期,自2016年12月12日起未依约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已违反了合同约定。原告遂依约于2017年3月7日向被告陈卫东发出律师函,宣布借款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全部提前到期,收回全部贷款及利息,但被告至今仍未足额还款。鉴于此,原告提起诉讼。被告陈卫东辩称:我向原告申请房贷是事实,由于我本人自身原因,出现三次逾期。我在收到律师函后即2017年3月7日的次日就打电话原告,说我在出差,三月底会回来,想和原告协商一下。原告也同意等我回来赶紧协商。但是到2017年3月22日,我老婆收到传票赶紧微信通知我。我在3月23日连夜赶回来,在3月24日去原告处协商,我的意思是能否可以调解。4月13日下午,我又去和原告沟通,基本上达成了意向。被告赵静华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陈卫东、赵静华于1993年9月1日登记结婚。2011年1月14日,被告陈卫东作为申请人、被告赵静华作为申请人配偶,共同向原告中国银行常熟支行申请贷款126万元,并填写《个人购房贷款申请审批表》。同日,原告中国银行常熟支行(贷款人)与被告陈卫东(借款人)以及常熟市琴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人、开发商)签订编号为2011房010035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一份,约定:本合同项下个人住房贷款金额为126万元;贷款期限为27年/324个月,自贷款人实际放款日起算;贷款用途仅限于借款人支付其购买的城市花园14幢404房屋的购房款;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浮动周期为12个月,第一个浮动周期内,贷款月利率为5.6667‰,每满一个浮动周期后,以重新定价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相应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作为下一个浮动周期的适用利率;按月结息和付息,每月的12日为结息日和付息日;若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40%;借款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将全部贷款直接划至借款人指定购买住房的开发商或售房单位的专用账户(账户名称:常熟市琴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号:12×××01);贷款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借款人应自发放贷款后第二月开始按月还款,还款期数共计324期,还款日为每月的12日;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开立账户,户名:赵静华,账号:44×××88-1766400,作为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指定还款账户;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方式为:借款人以本合同项下贷款所购房屋(抵押物)向贷款人提供抵押担保,保证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附件一《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通用条款》、附件二《抵押物清单》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该合同附件一《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通用条款》载明:如借款人以本合同项下贷款所购房屋提供抵押,则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全部债务,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资产评估及处置费、鉴定费、公告费等)、因借款人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构成或视为本合同项下违约,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若保证人(开发商)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的,则自借款人办妥本合同项下贷款所购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且贷款人收到他项权证之日起,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不再发生新的保证义务和责任,但对于在该日之前已到期的本合同项下债务,以及该日之前发生保证人或/及借款人违约而引起的本合同项下的债务,保证人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及保证责任。被告赵静华作为抵押物共有人在该合同附件二《抵押物清单》上签名确认,同意以城市花园14幢404室房屋为该合同项下贷款提供抵押。2011年4月11日,原告中国银行常熟支行向被告陈卫东发放借款126万元,借款期限自2011年4月11日至2038年4月11日。2012年7月26日,被告陈卫东、赵静华将共有的常熟市李闸路158号城市花园14幢404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担保债权数额为126万元,担保范围为详见合同。2016年12月12日起,被告陈卫东开始逾期还款。2017年3月7日,原告中国银行常熟支行委托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向被告陈卫东邮寄《律师函》一份,载明因被告陈卫东已累计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达3次以上,原告中国银行常熟支行宣布借款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全部提前到期,收回全部贷款及利息。之后,被告陈卫东仍未按约足额还款。截至2017年3月13日,被告陈卫东共计结欠原告中国银行常熟支行借款本金1141893.64元、利息17766.81元、拖欠本金的罚息87.17元、应收利息的罚息157.19元,合计1159904.81元。2017年3月20日,原告中国银行常熟支行提起本案诉讼。之后,被告陈卫东归还部分欠款。截至2017年4月14日,被告陈卫东仍结欠原告中国银行常熟支行借款本金1139373.09元、利息21632.67元、拖欠本金的罚息138.39元、应收利息的罚息264.67元,合计1161408.82元。另查明:为处理本案纠纷,原告中国银行常熟支行与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份,约定支付律师费32000元。庭审中,原告中国银行常熟支行陈述:没有收到与被告调解的通知;律师费在贷款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原告根据相关标准进行计算,律师费是因诉讼产生的合理费用。被告陈卫东陈述:希望调解解决;如果不能调解,希望减免诉讼费与律师费。庭审后,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原、被告双方未能达成调解方案。以上事实,有工商资料、身份证、结婚证、个人购房贷款申请审批表、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借款借据、他项权证、常熟市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逾期未还款查询、律师函、交寄挂号函件清单、委托代理合同及本案的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常熟支行与被告陈卫东以及案外人常熟市琴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中国银行常熟支行依约发放借款后,被告陈卫东未能按约还款,故原告中国银行常熟支行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宣布全部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被告陈卫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中国银行常熟支行要求被告陈卫东归还借款本金1139373.09元,支付计算至2017年4月14日的利息21632.67元、拖欠本金的罚息138.39元、应收利息的罚息264.67元,并支付自2017年4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40%计算的罚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中国银行常熟支行要求被告陈卫东支付律师费32000元的诉讼请求,有合同约定为依据,且数额低于相关部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最低标准,本院予以支持。上述债务发生在被告陈卫东、赵静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夫妻双方均明知,故上述债务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陈卫东、赵静华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原告中国银行常熟支行要求就被告陈卫东、赵静华提供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有合同约定为依据,且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赵静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应诉抗辩等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卫东、赵静华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借款本金1139373.09元,支付计算至2017年4月14日的利息21632.67元、拖欠本金的罚息138.39元、应收利息的罚息264.67元,并支付自2017年4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40%计算的罚息。二、被告陈卫东、赵静华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律师费32000元。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账号:10×××62)。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被告陈卫东、赵静华提供抵押的常熟市李闸路158号城市花园14幢404房屋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案债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2770元,由被告陈卫东、赵静华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诉讼费12770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审判员 周 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钱婷婷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将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