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02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原告北安市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建国合同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安市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建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02民初463号原告北安市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增恩,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荣波,男,196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建国,男,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房忠华,系黑龙江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安市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建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安市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金和人民陪审员 刘仁贵人民陪审员 曹培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田兴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