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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03执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何晋良与被申请人湖南金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黎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执行结束通知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案 件 执 行 结 束 通 知 书(2017)湘0503执保15号申请执行人何晋良,男,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被申请人湖南金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法定代表人郑智明,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黎前,男,198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北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何晋良与被申请人湖南金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黎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民事诉讼法保全程序有关条款之规定,实施了保全措施,本案已达到宝庆目的。至此,本案现已全部保全完毕,保全程序即告结束。特此通知执行员  宁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郭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