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03执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何晋良与被申请人湖南金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黎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执行结束通知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案 件 执 行 结 束 通 知 书(2017)湘0503执保15号申请执行人何晋良,男,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被申请人湖南金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法定代表人郑智明,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黎前,男,198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北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何晋良与被申请人湖南金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黎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民事诉讼法保全程序有关条款之规定,实施了保全措施,本案已达到宝庆目的。至此,本案现已全部保全完毕,保全程序即告结束。特此通知执行员 宁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郭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