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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执6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陈卫国与楼燕、袁泽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卫国,楼燕,袁泽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6682号申请执行人:陈卫国,男,198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楼燕,女,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袁泽瑜,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卫国与被执行人楼燕、袁泽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楼燕、袁泽瑜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公安户籍、支付宝、工商等进行执行查控,经查,被执行人楼燕持有富阳市迈拓贸易有限公30%的股权,被执行人袁泽瑜持有富阳明裕房产公司10%的股权,其他无相应财产登记信息。经征求申请人陈卫国意见,其表示不需要处置俩被执行人的股权。经上门入户执行传唤被执行人楼燕、袁泽瑜到庭,俩被执行人均未到庭。本院依法将俩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以示惩戒。同时,对俩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相应执行情况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俩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健椿审 判 员  李中林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凌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