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21执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王全民与欧美投资集团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全民,欧美投资集团(内蒙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21执813号申请执行人:王全民,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欧美投资集团(内蒙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堂,住呼和浩特金川开发区金海路北侧110国道南侧台阁牧水泥路东侧。王全民申请执行欧美投资集团(内蒙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作出的呼劳人仲字(2015)第212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欧美投资集团(内蒙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证券、车辆、网上银行进行查控,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并根据申请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自清审判员 潘 瑞审判员 陈志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海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