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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刘锦奇与任杏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锦奇,任杏山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320号原告:刘锦奇,男,1971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天长市。被告:任杏山,男,1967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天长市。原告刘锦奇与被告任杏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任杏山现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张 宇代理审判员  周家亮人民陪审员  黄如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丁海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