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刘锦奇与任杏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锦奇,任杏山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320号原告:刘锦奇,男,1971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天长市。被告:任杏山,男,1967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天长市。原告刘锦奇与被告任杏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任杏山现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张 宇代理审判员 周家亮人民陪审员 黄如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丁海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