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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刑初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沈正东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正东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6刑初559号公诉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正东,女,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2017年3月12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4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取保候审。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公诉刑诉[2017]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正东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燕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正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1日,被告人沈正东在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合江镇藕堰巷99号附07号无名茶铺内提供两台电子游戏捕鱼机给违法行为人田某、何某、赵某某、罗某某进行赌博,提供上下分服务。经鉴定,两台电子游戏捕鱼机具有上下分兑换现金的功能,系赌博机,每台可供6人同时操作,合计单人机12台。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正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被告人沈正东的供述及对田某、何某、赵某某、罗某某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被告人沈正东对案发现场的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照片,证人陈某、赵某某、陈某某、向某某的证言,证人田某、何某、孟某某的证言及对被告人沈正东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人罗某某的证言及对沈正东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成(天)公治认字[2017]第031101号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公安机关对田某、何某、赵某某、罗某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沈正东的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正东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沈正东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沈正东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沈正东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沈正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扣押在案的捕鱼机主板(2张)、赌资(人民币20元)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卢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