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2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于洋与赵志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洋,赵志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22民初8号原告:于洋,男,1990年1月6日出生,汉族,淇县人。被告:赵志强,男,1995年8月5日出生,汉族,淇县人。原告于洋与被告赵志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洋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4元,减半收取132元,由原告于洋负担。审 判 长 段绍光审 判 员 王海霞人民陪审员 程新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王莉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