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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1执1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杨慧昌与陆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慧昌,陆桂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41执1491号申请执行人:杨慧昌,男,1976年8月28日生,秀山县人,住本县。被执行人:陆桂香,女,1952年8月10日生,秀山县人,住本县本院在执行杨慧昌与陆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秀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41民初16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以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督促其履行案款支付。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陆桂香的银行存款、车管、房管、工商,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需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 康审 判 员  田红波代理审判员  刘砥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陈鼎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