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2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闫文正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闫文正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2574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99号。负责人:赵春玲,行长。委托代理人:杨秀清、陈正骏,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文正,男,197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被告闫文正信用卡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司振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彦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