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1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尚庆风诉四川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庆风,四川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1838号原告:尚庆风,男。被告:四川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总府路*号时代广场*座**楼****室。法定代表人:倪文玲。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江,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尚庆风与被告四川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尚庆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尚庆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尚庆风负担。审判员 康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罗龙记录员 黄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