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1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海英、黄金霞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海英,黄金霞,黎冠文,沈镜根,广州市增城捞卡衣柜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1707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继康,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黄海英,女,198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黄金霞,女,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被执行人:黎冠文,男,198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被执行人:沈镜根,男,196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被执行人:广州市增城捞卡衣柜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荔城街荔乡路**号首层***号。经营者:黄金霞。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海英、黄金霞、黎冠文、沈镜根、广州市增城捞卡衣柜店仲裁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12161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增城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文审判员 周 晖审判员 胡小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蔡岳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