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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2民初1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李月豪与马新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月豪,马新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2民初1057号原告:李月豪,男,199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居民,住安徽省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士德,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新福,男,196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居民,住安徽省寿县。李月豪与马新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李月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月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月豪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李月豪负担。审判员  何升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周 涛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