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03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杨烨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烨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003刑初59号公诉机关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烨,绰号“海军”,男,1983年12月11日出生于荆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荆州市荆州区,住荆州市荆州区。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4年5月被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2012年4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月被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4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荆州市荆州区第一看守所。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鄂荆州区检刑诉〔2017〕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烨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烨于2016年4月15日至2016年9月16日期间,先后在荆州职业技术学院大门旁、荆州市沙市区三中大门旁等地,以购车试驾为由诈骗作案四起,骗得摩托车四辆,合计价值人民币5190元。其廉价销售后获赃款3200元,所获赃款已被杨烨挥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4月15日,被告人杨烨在荆州职业技术学院大门旁,以试驾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的一辆福喜牌摩托车。2、2016年7月2日,被告人杨烨在荆州市沙市区三中大门旁,以试驾为由,骗取被害人邓某1的一辆豪爵悦新牌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750元。涉案车辆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3、2016年8月17日,被告人杨烨在荆州区西环路四机中学附近,以试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的一辆红色铃木牌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980元。涉案摩托车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4、2016年9月16日,被告人杨烨在荆州职业技术学院篮球场,以试驾为由,骗取被害人邓某2的一辆本田牌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460元。涉案摩托车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被害人王某、黄某、邓某1、邓某2的陈述、证人雷某、刘某1、刘某2、戴某、文某等人的证言、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扣押物品清单、荆州市荆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荆区价认字[2016]090号、09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14〕鄂沙市刑初字第000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杨烨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处罚。被告人杨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诈骗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烨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对其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二、追缴被告人杨烨非法所得320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顾琼香人民陪审员 刘明轩人民陪审员 舒 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王雅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