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1民督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陈雷与韩继鹏支付令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雷,韩继鹏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吉0621民督12号申请人:陈雷,男,汉族,露水河信用社职员,住抚松县。被申请人:韩继鹏,男,汉族,露水河信用社职员,住抚松县。申请人陈雷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陈雷称,被申请人韩继鹏欠其借款130000元。要求被申请人韩继鹏偿还申请人陈雷借款人民币13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韩继鹏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内,支付申请人陈雷借款人民币130000元。申请费970元,由被申请人韩继鹏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贤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路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