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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1民督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陈雷与韩继鹏支付令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雷,韩继鹏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吉0621民督12号申请人:陈雷,男,汉族,露水河信用社职员,住抚松县。被申请人:韩继鹏,男,汉族,露水河信用社职员,住抚松县。申请人陈雷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陈雷称,被申请人韩继鹏欠其借款130000元。要求被申请人韩继鹏偿还申请人陈雷借款人民币13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韩继鹏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内,支付申请人陈雷借款人民币130000元。申请费970元,由被申请人韩继鹏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贤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路 宇 百度搜索“”